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1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聯彬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2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聯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所示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屬正當,爰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諭知 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執行刑應受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而自民國95年新法施行後,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造成部分慣犯(如槍砲、毒品、詐欺等罪),因適用數罪併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為因應此不合理之現象,各審級法院開始斟酌考量,以避免有刑罰過重之情形發生。故實務上就具體個案所定之執行刑,不乏大幅減低之個案。是以,抗告人因施用毒品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實屬過苛,爰請撤銷原裁定,給予從輕定刑之有利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祗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四、五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附卷可按。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暨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年4月)以下,復未逾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即附表編號一所示有期徒刑2月,加計前開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7月、4月,合計為1年1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核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云云。
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屬施用毒品罪,其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固然非重,惟其自108年1月至109年3月間,陸續犯前揭施用毒品罪,足徵其毒癮之重,戒毒意志不堅,未能深切悔改其犯行,漠視法令禁制,原審因此綜合評價其犯罪次數、情節、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後,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前揭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至抗告意旨另以:實務上就具體個案所定之執行刑,亦不乏大幅減低之個案,本件亦應有其適用云云。然不同個案,其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尚難遽以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請求另為適法裁判云云,難認可採,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1日109年3月17日109年3月1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8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5日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附表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3日108年12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11月24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4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4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8日109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4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42號確定日期109年10月26日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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