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 謝以涵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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