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林若馨 律師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被上訴人鈺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偉 訴訟代理人 黃尚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