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曹典鈺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被告台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集仁 被告 饒啟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盈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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