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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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塗英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守仁吳美瑩譚振台謝坤達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200元(計算式: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4/5=3,5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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