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急搜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急搜字第38號陳報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林宛妮
羅淑珍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涉犯妨害投票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為逕行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行搜索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受搜索人林宛妮、羅淑珍涉嫌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51分許止、同日晚間7時35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45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搜索,檢送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 陳報鈞院 等語。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2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陳報意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等記載,可見本次搜索乃陳報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而於111年11月30日執行之逕行搜索,依法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法院,然陳報人於111年12月8日始向本院陳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8日中檢永嚴111逕搜21字第111913715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1枚可憑,其陳報顯已逾上開期間,其陳報為不合法,自不應准許,而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