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靖明指定辯護人丁詠純律師具保人孫儷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儷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靖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孫儷真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69頁、第173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下午3時20分到庭行審判程序,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且被告另案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現仍通緝中,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見訴一卷第419頁至第423頁)、本院上開審判程序報到單(見訴二卷第69頁)、本院拘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1年11月25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4788400號函暨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