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О
原告甲○○住台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張兆光 律師被告乙○○○住台右列被告傷害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三元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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