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貳拾元,折合新臺幣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FO附記:原告起訴狀雖載有訴訟代理人 符修明 ,惟未附委任狀,本裁定應向原告本人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