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9號
上訴人 彭玉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