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蕭愛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家釗 (即 傅德益 之繼承人)、 傅秉華 (即傅德益之繼承人)、 傅秉甲 (即傅德益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號、741-
1地號、2102建號)。
二、被繼承人傅德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傅德益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文件。
四、相對人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