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許芷瑜
許乃文 許恒源 梁家茜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不當得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而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確定,業據本院調閱該卷查核屬實。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