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李誼品
王玉文 被告 洪玉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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