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聲明人 陳任輝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華慶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明人之聯絡電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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