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請帶同證人到庭,以資證明起訴主張。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