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文理

郭容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慶富 間請求遷讓房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3,8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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