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尤文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