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30號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寬和廣告事業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大安分│93年10月10日│26,021元│AD0000000││││司│行│││││├──┼─────────┼─────────┼───────────┼─────────┼────────┼──┤│002│寬和廣告事業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大安分│93年10月10日│14,428元│AD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