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BONGJIFUNG)印尼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之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