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9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甲○○係夫妻,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分居中。於民國97年5月9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642之14號之「888檳榔攤」前,因甲○○欲探視及帶離孩子而發生口角及
拉扯,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兩上臂、右前臂紅腫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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