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施清太 訴訟代理人 林飛生 原告 施大田
施大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被告 許文正
許文祥 許錦綉 許壽福 許明福 許敏成 許享承 許俊欽 許英娥 許靜娟 許明源 許正賢 許明賢 許春玉 陳鈺莨 陳嘉琮 陳金福 陳長賢 陳巧雪 陳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楊鵬遠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被告 許嫙
許綾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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