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請人 邱萬文 即銘傑製刀實業社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