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張日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頣 律師被告 蔡新扶
黃耀昇 蔡金榜 黃甘澍 黃永明 黃世賢 黃柏皓 蔡金獅 蔡連興 訴訟受告知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受告知人南縣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訴訟受告知人 吳榮凱
蔡清益翁 吳秀玉 莊淳富 莊淳雅 莊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第2頁第2行及理由欄即第6頁第3行、第10行關於「臺南市佳里區漁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南縣區漁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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