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嘉萱 (原名 簡芳惠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嘉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曾經鈞院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
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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