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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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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