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債權人弦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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