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0號
上 訴 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
0,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