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送達代收人  陳泳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
組織圓山大飯店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9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78,8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0
5,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6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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