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蔡盈堡
部)兼送達代收人
陳玉嬌 被告佶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 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蔡盈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陳玉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7,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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