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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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有損債權人權益,就逕行認可裁定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院10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所規定債權表異議裁定,並非異議人所誤認之更生方案逕行認可裁定,異議人所提出之異議標的錯誤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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