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秀梅 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秀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秀梅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消債聲93號聲請免責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復權聲請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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