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再審原告 羅自坤 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再審被告漢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再審被告張源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請求廢棄本院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33號及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裁判費為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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