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5號債權人 蔡月英 債務人林松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4日與債務人訂有「房店屋租賃契約書」,向債務人租賃門牌編號金門縣○○鎮○○路○○○巷○○號之1房屋,並於訂約時交付押租金12,000元予債務人,嗣債權人於101年5月12日租約期滿後,已將上開房屋遷還債務人,惟債務人就債權人原繳押租金,迭經催告,仍未返還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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