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郭建男與 陳姵蓁 係男女朋友,於民國100年4月2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其等住處, 陳佩蓁 以被告郭建男騙取其財物(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本院另為審結)而爭吵,被告郭建男竟基於傷害犯意,毆打陳姵蓁,致陳姵蓁受有臉、頭皮挫傷併腦震盪、唇磨損傷、上臂多處位置挫傷、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郭建男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佩蓁告訴被告郭建男之傷害行為,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於102年3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