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郭尉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加計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計每月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