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郭文松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