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73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黃靜美
       柯易賢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郭文松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關於「98,642元及自105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
「93,146元及自10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
算之利息,暨自10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後已更正聲明,故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
┌──┬─────┬─────────┬─────────────┐
│編號│被告應給付│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之本金暨計│││
││息本金金額│││
├──┼─────┼─────────┼─────────────┤
│1│93,146元│自105年3月31日起│自105年3月31日起至106年│
│││至106年8月16日止│8月16日止、自107年10月17│
│││、自107年10月1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息百分之12計算。││
│││││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