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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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抗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抗字第215號
100年度交抗字第216號100年度交抗字第218號100年度交抗字第219號100年度交抗字第220號100年度交抗字第221號100年度交抗字第22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470、1471、1472、1473、1474、1475、14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蔡政璜(下稱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罰在案,經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竟遭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免訴、免罰或諭知最低額、交通講習之裁定云云(另抗告人於「交通刑事抗告請求狀」所載其他內容與原裁定無涉,爰不逐一列載)。
二、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又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用以揭示行為人就同一事件僅受一次之處罰,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稱「一罪不兩罰」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前均已分別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並經該院裁定駁回異議,其中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復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之事實(詳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相關交通事件裁定書附卷可查,是抗告人就上開裁處重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審基於前揭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依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於「交通刑事抗告請求狀」之其他陳述事項,經核均與前揭交通違規事件無涉,並無礙抗告人上揭聲明異議不合法之認定,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並不合法,堪以認定。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說明,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琳群┌─────────────────────────────────────┐│附表│├─┬───────────┬───────┬───────┬───────┤│編│原處分案號│法院裁定案號│抗告案號│本次異議案號││號│││││├─┼───────────┼───────┼───────┼───────┤│1│96年8月7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6年度交聲│本院97年度交抗│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32-B00000000號。│字第845號。│字第280號。│聲字第1476號。│├─┼───────────┼───────┼───────┼───────┤│2│96年7月3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7年度交聲│本院97年度交抗│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32-B00000000號。│字第946號。│字第348號。│聲字第1475號。│├─┼───────────┼───────┼───────┼───────┤│3│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8年度交聲││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00-000000號。│字第864號。││聲字第1471號。│├─┼───────────┼───────┼───────┼───────┤│4│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6年度交聲││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00-000000號。│字第845號。││聲字第1470號。│├─┼───────────┼───────┼───────┼───────┤│5│92年12月12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7年度交聲│本院97年度交抗│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32-BH0000000號。│字第947號。│字第347號。│聲字第1474號。│├─┼───────────┼───────┼───────┼───────┤│6│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7年度交聲│本院97年度交抗│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BD0000000號。│字第948號。│字第350號。│聲字第1473號。│├─┼───────────┼───────┼───────┼───────┤│7│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裁│原審97年度交聲│本院97年度交抗│原審100年度交│││字第裁B00000000號。│字第949號。│字第349號。│聲字第14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