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致死


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自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被告 徐佩琪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55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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