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自強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白宗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自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自強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張自強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