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乃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乃維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葉乃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葉乃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2日│105年9月6日│105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406號│偵字第4294號│偵字第41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105年度審簡字第1│106年度簡字第1號││││23號│853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5│105年度審簡字第1│106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23號│853號│││├────┼────────┼────────┼────────┤││判決│105年12月2日│106年1月23日│106年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129號│字第3161號│字第3717號││├────────┴────────┴────────┤││編號1至編號3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06年度執更字第1581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5日│105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5115號│字第241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76│105年度訴字第146││││號│3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76│106年度訴字第146││判決││號│3號││├────┼────────┼────────┤││判決│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467號│字第8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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