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64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蘇進元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叄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進元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進元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已執行事項㈠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清單及財產清查。㈡向屏東縣稅捐處東港分處申請房屋稅籍資料。㈢訪查被繼承人蘇進元之繼承人及遺產現況,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情形。㈣代理申報遺產稅。㈤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㈥通知債權人屏東縣稅務局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㈦聲請公示催告及將公示催告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㈧申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資。㈨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查訪有無債權人或遺贈人。聲請人為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務,已支出包含公示催告裁判費及登報費、地政及戶政規費、郵資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298元,而後續尚需為清償債務聲請法院裁定變賣遺產、為清償債務聲請遺產變賣及辦理拍賣執行相關作業、辦理債務分配、清償及移交遺產等事項。因被繼承人蘇進元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已於103年3月20日期限屆滿,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人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爰依法狀請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蘇進元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
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
102年度司繼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所載明確,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民事
聲請公示催告狀、裁判費收據、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暨廣告費收據、戶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收據、郵局掛號函件執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第二類謄本、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函、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筆(持分6分之1)及其上未保存登記房屋1棟(持分3分之1),依本院民事執行處上開第三次拍賣核定之底價為48萬元,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價值不高,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已於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中明列由被繼承人蘇進元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3,000元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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