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嘉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嘉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嘉佑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連珮涵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30日至8月7日108年8月24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20日至21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8月12日至13日108年10月2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7月19日110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0號等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7日111年3月31日111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4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7日111年5月26日111年9月2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4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4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7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經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28號駁回抗告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27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9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8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112年度基原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1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5月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6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8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經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28號駁回抗告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9日110年12月3日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案號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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