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陳宥兆 即建承海產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彩蝶宴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104年11月30日│115,829元│AD0000000│││││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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