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原告 王許麗嬌
王錫賢 王錫銘 王錫鋐 王錫杰 王豐齡 王豐皇王 張素蘭 王明朗楊麗玉 王俊傑 王明珠 王明玉 王明華王素琴 王素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被告 周朝福
周進裕 周清祥 周清罔 周月霞 周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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