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58號債權人薪享市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敬堯 、 蕭敬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
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補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