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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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等再審聲請再審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五號聲請人 陳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所稱:訴訟救助之聲請,宜採放寬之比例原則,以先准為原則云云,則於法不合。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四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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