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8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吳維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維展於民國108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6日止累計252,542元正未給付,其中241,656元為本金;10,8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維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累計41,810元正未給付,其中39,821元為消費款;1,48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維展│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241656││2月17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維展│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9821││1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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