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5號聲請人甲○○
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而子女即聲請人甲○○及丙○○之戶籍設在臺北市○○路○段○○○號2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丁○○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甲○○及丙○○現居於臺北市○○○路○段○○○巷○弄18之2號4樓等語,依上揭辦法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