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4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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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476號
代 表 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法定代理人 胡意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476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院板院輔九九司執公字第一
0九九七三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0五%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叁元、執行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陸元範
圍內,按月將 林晉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
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大千